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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中国民主党党章海外现阶段暂行条例》

已更新:2020年7月23日

《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中国民主党党章海外现阶段暂行条例》

(二0一一年六月六日经中国民主党海外第二次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第一章 序言

中国民主党迄今走过了十三年光荣的战斗历程。

1998年以来,中国民主党各地组织均发表了成立公告、党章或临时党章,以及2000年1月1日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所发布的《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2007年6月4-5日第一次海外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都表明中国民主党的宗旨为“公心至上,服务大众”。中国民主党的政治原则为“公开、理性、非暴力”。中国民主党是有坚实的民主理念为基础的、是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负责任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党组织。

中国民主党党章是全党学习和遵守的规范。

鉴于以往通过的党章或临时党章主要适用于中国民主化之后,为适应现阶段、特别是海外运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条例作为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在海外运作的规范。

现阶段中国民主党的总部机构全名为: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简称“全联总”;“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的英文直称为“China Democracy Party ”。

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海外党的全局工作,对党的国内工作只有建议权。

一旦中国大陆开放党禁,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即同国内外的各党组织共同协商组建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并尽快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民主党的中央机构。

第二章 党的现阶段目标

第一条:按照党章规定,中国民主党的性质为宪政民主政党,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推动中国的政治制度变革,使中国大陆成为进步的宪政民主国家,这是本党现阶段的主要目标。

中国民主党追随辛亥革命诸先贤开创的亚洲第一共和,尊重一九四六年制宪国大确立的第二共和,励志建设自由均富、人权平等、宪政民主的中国第三共和。

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谋求通过制宪会议,推动全民直接选举,争取在各级议政和立法机构中拥有合法的独立席位,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以和平的方式实现中国的民主转型。

第二条:要求落实中国宪法中规定给予人民的所有民主权利,要求保障民生,反对专制和腐败。支持国内的民权活动,包括支持他们在面临暴力镇压时采取的各种合情合理的抗暴行动。

第三条:联合国内外一切民主力量,包括民间争取民权的力量和中共体制内民主派和改革派,孤立和打击权贵保守势力,协力打开中国民主化之门。

第四条:海外党组织的工作和发展的原则是:公开发展、吸纳精英、自强广交、支持国内、举旗促变。

第三章 党员

第五条: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华侨和外国友人,认同中国民主党的目标、宗旨和纲领,自愿遵守党的章程,在任何一级党组织进行登记,经批准,交纳党费,即成为党的在册党员。每一个在册党员都隶属于党的某一个基层组织。

第六条:凡认同中国民主党的目标、宗旨和纲领的中国公民、华侨,均可成为中国民主党的精神党员。

第七条:在册党员义务如下:

(一)遵守党的章程,服从组织决议;

(二)宣扬党的纲领和现行目标,争取民众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承担党的工作;

(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介绍优秀人才加入中国民主党;

(六)缴纳党费。对于有特别困难的党员,各级组织可以考虑适度减免。

第八条:在册党员权利如下:

(一)依据党的章程,行使党内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在所在组织的会议上有发言权,并且依规定有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对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和获得信息之权利;

(四)有对党的政策、决议以及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之权利,但这种批评不得以匿名的方式进行,否则当视为无效;

(五)对违反党纪、党章的党员,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六)依据章程对选举产生的领导人进行罢免提议和参与法定表决的权利,罢免提议需有20位正式党员联署,监察会方会受理,然后进入罢免或不罢免的裁判程序;

(七)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提出申诉和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利;

(八)秘密党员:鉴于目前中国民主党还不能在中国大陆公开活动,建议国内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发展若干秘密党员。秘密党员的注册登记手续可以简化,由各级党部负责人直接掌握。秘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等同于普通党员,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限于掌握其注册手续的组织层级;

(九)在册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其所属的党组织提出。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

第九条:中国民主党按民主方式组织并且运作:

(一)定期召开各级组织会议。鉴于目前人员分散、经费困难等情况,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或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

(二)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参加的会议,方为有效的正式会议,组织决议以过半数决定为原则。投票表决时,以一人一票为原则。

(三)党的各级组织,原则上由无记名、单记票方式选举产生,但是以网络和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组织会议不能无记名投票的,可以记名投票;负责接受网络和电话的方式记名投票的经手人必须保密,泄露者将受党纪处分。

(四)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一级组织机构报告工作。

第十条:党的代表大会为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党的组织,分为总部和各级地方党部。

第十二条: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组织机构如下:

1、党员代表大会;

2、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行党代会职能的总部委员会;

3、负责常务决策的总部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4、负责违纪监察和党内矛盾调解的总部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察会”;

5、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党务的总部秘书处。

第五章 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党员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党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党代表联署提议,或者经总部委员会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署提议,可召开党的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每次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总部常委会和监委会共同负责筹备,秘书处、各地方党部参与筹备和执行各项具体工作。

代表大会应成立筹备工作组,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和选举委员会。监察会负责监察大会和选举的过程。

第十五条:党代会代表分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当然代表两类。

(1)总部各机构领导成员是当然代表;

(2)各国家和地区党部原则上为二个名额:一名党部负责人和一名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

(3)人数较多的党部可以有更多的党员代表。

(4)国内同仁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参与会议,也可通过秘密方式向会议提出意见。

(5)非正式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无提案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党的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党的章程、纲领以及现阶段党章暂行条例;

(二)听取和审议总部主席、总部常委会、监察会和其他总部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总部主席、副主席、总部常委会、总部委员会、总部监委会和秘书处成员;

(四)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

党的临时代表大会职权与此相同。

第六章 总部委员会

第十七条:总部委员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行党代会职能,如:审议总部各机构的工作,对重要事务进行表决,对于总部常委会、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和增选。总部委员会的任期四年,与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总部委员会由主席、两位副主席、秘书长、顾问团主席及副主席、监察会监察长、各大地区(美东、美西、欧洲、澳洲、亚洲)召集人组成;

第十九条:总部委员会会议由总部主席负责召开。鉴于目前人员分散、经费困难的情况,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或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如有必要,经三名总部委员会委员的联署提议,应及时召开总部委员会会议。如果有必要,可以召开总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参加者可以包括总部常委会、监察会、顾问团和秘书处的成员。

第七章 总部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总部常务委员会是党的常务决策机构,由总部主席、两位副主席组成。总部常委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原则。表决如果出现双方均等时,总部主席有最后裁定权。

第二十一条:总部常委会负责全党的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协调和指导各国家和地区党部的工作。常委会还可以根据中国大陆工作状况,临时秘密建议任命总部在中国大陆的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使之有权威、有外援地领导国内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部常委会会议由总部主席召集。常委会应有定期开会制度。每一位常委都可以要求主席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总部常委会向党代会负责,如有五名以上党代会代表提出的督促、批评、质询意见,常委会必须做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总部常委会成员如果出现严重违纪或较大工作失误,可由常委会投票决议做出通报批评,此类决议的表决必须以常委会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通报批评决议须经总部监察会审议通过方能实行。

第二十五条:对常委会成员的弹劾或罢免,必须经总部委员会会议或常委会、监委会和顾问团的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对此类决议的表决必须以联席会议所有成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

第八章 总部主席和副主席

第二十六条: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副主席按选举时得票数多少确定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如果得票数相同,由主席确定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总部行政领导顺位为:总部主席、总部第一副主席、总部第二副主席。总部主席是全党代表,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总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总部主席、两名总部副主席由党代会直选产生。

总部主席候选人资格必须是单一党籍、无其他组织身份的,须公开承诺任内和离任两年内不得利用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其个人或其他政治组织服务。

总部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不得涉及借用本党政治声誉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总部主席职权如下:

1、主持总部工作,和国内党组织和同仁进行经常性的沟通;

2、负责召集总部常委会会议和总部委员会会议;

2、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功能委员会的负责人,交总部常委会批准;

3、代表本党开展与各国政府、政党的外交活动,以及与其他民运组织的交流。

总部主席可以在需要时委托副主席主持常委会会议或主持总部工作。

第九章 总部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总部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察会”)负责监察党纪和调解党内矛盾。监察会由三人组成,设监察长和副监察长各一人。

总部监察委员会监察长和其他成员均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监委会监察长在任职期间不得涉及借用本党政治声誉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

总部监察会副监察长由总部主席和监委会监察长共同提名,并且经总部常委会表决过半数通过。如果被提名的人选不能获得常委会过半数的赞成票,总部主席和监察长必须另行提名。

第三十条:总部监察委员会监察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会议。总部监察会实行一人一票的集体裁判制。表决如果出现双方均等时,监察会监察长有最后裁判权。监察会每个成员都有权建议召开监察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总部监察会主要负责对总部各机构和总部成员的党纪监察,也对总部机构内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解。地方党部的违纪事件和纠纷一般由当地党部的监察会处理,若发生难以处理的问题也可以提交总部监察会裁决。总部常委会和秘书处若发现地方党部负责人有违反党纪的行为,可将案件提交总部监察会处理。党内纠纷各方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配合监察会的调解活动,服从调解意见。

第三十二条:总部监察会对总部常委会成员的处分意见必须经总部常委会表决通过方得执行。

第十章 总部顾问团

第三十三条:总部顾问团是总部的智库机构,由总部常委会聘请资深党员和资深民运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四条:总部顾问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两位副主席同意。总部常委会成员和离任的前主席、前副主席、前常委对顾问人选有推荐权。

第十一章 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总部秘书处在总部常委会领导下处理总部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第三十六条:总部秘书长由总部主席提名,经总部常委会表决以过半数票通过批准。

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总部主席和秘书长共同提名,经总部常委会讨论批准。若有不同意见,须经常委会投票表决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如果总部常委会要表决罢免秘书长,必须先提交监察委员会审议,再由总部常委会表决以过半数票通过方能执行。副秘书长的罢免则由总部常委会以多数票表决通过即可。

第十二章 总部的功能部门和临时机构

第三十七条:总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功能性委员会。功能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主席、副主席商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总部常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各种临时应急机构。

第十三章 地区党部

第三十九条:中国民主党的地方党部是党的基石,其名称为: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某地区党部或海外某国党部。在必要时,经有关各国党部的同意,可建立该大洲的联合党部,设召集人。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在台湾的机构为总部驻台办事处,不介入台湾内部的政治事务。

第四十条:在不违反中国民主党党章、党纲原则以及党的现阶段党章海外暂行条例的前提下,海外各国家和地区的党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自己的地方党部章程,建立该地区的基层组织。

第十四章 党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中国民主党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在党内对党的纲领、路线、策略、政策及主要干部言行等等,均可以自由讨论、批评,但不得以匿名方式进行攻击或者捏造谣言攻击。违纪者,交监察会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册党员及各级党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或参加违反党的决议的活动;不得未获批准擅自向党外公开党内的矛盾事件。违者要交监委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地方党部之决议、活动,如有违反党章、党纲、现阶段党章海外暂行条例之处,总部有权撤销该决议和活动。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组织机构会议,实行“言无不尽,言者无罪”的原则。除公告部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会议记录和泄露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只供决策参考,全部存档,二十年内不得解密。与会者有权借阅,修改记录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经会议出席者过半同意,方可修改、或将修改意见并存档案内。任何人假手会议记录,指控任何与会者皆是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海外党员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凡违反所在国法律被判六个月以上徒刑的在册党员,将自动被开除党籍。

第十五章 财政

第四十六条: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在册党员缴纳的党费和捐款;党费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党部自行决定;

(二)各种政治性或非政治性捐献、基金会补助、企业和私人捐款;但是,不得接受附加有违党章、党纲的政治条件的捐献;

(三)海外获得的不带政治条件的捐款;

(四)党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收入;

(五)各级党组织活动获得的正当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党内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各级党组织自行掌握。但在需要时地方党部应向总部捐款。各级党组织对经费的使用必须在党内公开化、透明化,绝对禁止公款私用。监察会有权查询总部和地方党部的财政状况。但是,有权知情党内财政情况者不得将党内财政资料外泄,违者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应受处分。

第十六章 照顾国内党员

第四十八条:国内党员和同仁因为民运和争取民权而被迫害的,本党有以各种形式营救、声援、照顾其生活和家属生活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党员为了便于工作,可以在国内不承认自己的党员身份,以后离开险境后又可以合法自动恢复其党员身份,其工作资历和评价不受影响。

第五十条:党希望国内的中国民主党人以及参与本党工作的民运人士、维权人士尽可能留在中国大陆,为民主民权事业而奋斗。但是,对于受迫害并且已经流亡到海外的国内中国民主党人以及参与党工作的民运人士、维权人士,总部应给予各方面的关心帮助和政治上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中国民主党全国联合总部的各级组织原则上不对在中国大陆的任何人进行证实政治身份事宜。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党党旗为红蓝双十字星旗,具体图案为上蓝下红双色,白色双十字星位于党旗蓝色上半部的左侧。党徽也遵此图案。

第五十三条:现阶段党章海外暂行条例的修改,必须经总部委员会会议通过批准。

第五十四条:自本条例通过之日起,2007年通过的《中国民主党党章》的附件:《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组织条例》即行废止。

第五十五条:若中国大陆开放党禁,本条例在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筹委会成立之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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