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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章程2007

已更新:2020年7月23日

中国民主党章程


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

(二00七年六月四日表决通过)

第一章 序言

中国人争取宪政民主共和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辛亥革命推翻了皇权帝制以后,中国曾出现过短暂的民主时期。但由于专制传统根深蒂固,中国大陆很快又重新陷入新的专制统治之中,皇权王朝的“家天下”为一党专政的“党天下”所代替,民主宪政至今不能实现。

在现代文明与和平理性已经传遍全世界的今天,以暴力维持一部分人对其他人的统治已成为一种耻辱。中国民主党的建立,就是因为这样的暴政还在残害着中国社会,而遏止政治独裁和政治腐败将会是一场长期的正义斗争。中国民主党愿意成为中国公民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政治组织和代言人,使中国成为弘扬自由、民主、正义、和平的公民社会。

中国民主党人追随辛亥革命诸先贤开创的亚洲第一共和,尊重一九四六年制宪国大确立的第二共和,励志建设自由均富、人权平等、宪政民主的中国第三共和。

中国民主党的宗旨为: 公心至上,服务大众。中国民主党的政治原则为: 公开、理性、非暴力。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谋求通过制宪会议,全民直接选举,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以和平的方式实现中国的民主转型。

第二章 政治纲领

第一条:尊重和捍卫人权。中国民主党主张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各项条款为标准,建立一个平等、博爱、民主、公正、自由的社会。支持每一个中国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任何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保障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

第三条:尊重公民的自治权,结社权;尊重行业自治权。

第四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产权;发展公平竞争和充分自由的市场经济;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实现政治多元化。任何公民都有组建和参加各类政党的权利和自由;所有政党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六条:取消一切歧视农村人口的不平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一切政治权力只能来自于民众,服务于民众, 受民众监督;政府是民众的服务者,而不是民众的支配者; 政府必须由公正的、直接的民主选举产生;政府决策必须公开化, 透明化;必须根除腐败政治,建立权力制衡的高效廉洁政府。

第八条:削减政府权力,简化行政层次和行政机构, 实现地方自治;积极研究未来中国实行联邦制或邦联制的可行性。

第九条:实行司法独立。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监察制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各级司法人员的间接选举制度,建立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和监督约束机制,杜绝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任何可能性。

第十条:维护社会公正,建立和健全全民的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民医疗保健制度。

第十一条:大幅度提高教育和科技研究经费在国民经济计划中的比例,实行全民教育,确保初级和中级义务教育,反对教育产业化;允许私人办学,形成开放的教育体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反对一切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维护国土资源,促进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律化,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实现军队国家化。所有政党退出军队,军队保持政治中立。在此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国防。

第十四条: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充分自治或高度自治,以化解地区性、民族性冲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

第十五条: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在台湾海峡两岸之间的关系上,主张双方的平等谈判和友好交往。在对等、互惠、自愿的基础上,推动中国的和平民主统一。

第十六条:尊重联合国宪章。在维护中国国民利益的前提下,与世界各国建立和谐、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优先发展同民主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维护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

第三章 党员

第十七条: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华侨和外国友人,认同中国民主党的目标、宗旨和纲领,自愿遵守党的章程,在任何一级党组织进行登记,经批准,交纳党费,即成为党的在册党员。每一个在册党员都隶属于党的某一个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凡认同中国民主党的目标、宗旨和纲领的中国公民、华侨,均可成为中国民主党的精神党员。

第十九条:在册党员义务如下:

(一)遵守党的章程,服从组织决议;

(二)宣扬党的纲领,争取民众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承担党的工作;

(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介绍优秀人才加入中国民主党;

(六)缴纳党费。

第二十条:在册党员权利如下:

(一)依据党的章程,行使党内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为参与全国和地方选举,有接受党的提名与支持之权利;

(四)对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和获得资讯之权利;

(五)有对党的政策、决议以及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之权利,但这种批评不得以匿名的方式进行,否则当视为无效;

(六)对违反党章的党员,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七)依据章程对选举产生的领导人进行罢免的权利;

(八)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提出申诉和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秘密党员:鉴于目前中国民主党还不能在中国大陆公开活动,各级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发展若干秘密党员。秘密党员的注册登记手续可以简化,由各级党部负责人直接掌握。秘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等同于普通党员,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限于掌握其注册手续的组织层级。

第二十二条:在册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其所属的党组织提出。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

第二十三条:中国民主党按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组织并运作: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决定为原则。

(二)每一级组织机构,应由党内直选或由下一级组织代表组成。

(三)党的各级委员会,均由无记名、单记票方式选举产生。

(四)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定期向上一级组织机构和同级党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的组织,分区域组织、直属组织和海外组织三种。区域组织,分全国总部、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包括市辖区)、乡镇四级,与国家的行政选举的层级和区划相一致。在自治区,可增加自治州一级。全国总部的党员组织为全国总部的直属组织。海外党部原则上以国家为单位,直属全国总部。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分选举产生代表和当然代表两类。当选为民意代表(人大代表或议员)的党员和上一届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此外,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均按照在册党员人数比例经选举产生。所有各级会议投票表决时,以一人一票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在各级议会(或人大)中,中国民主党党员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被选举为该级议员(或人大代表),应成立该级中国民主党的议会(或人大)党团。党的各级委员会,先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然后逐步转变为由同级民意代表(议员或人大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当中国民主党还不能在中国大陆合法活动时,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地区(例如海外)通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成立临时的中国民主党总部,以统一协调和指导党的全局工作。具体组织方法另行制定有关的组织条例。一旦中国大陆开放党禁,临时的中国民主党总部应立即同国内各省党部共同组成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委员会,一起筹备并在一年内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党的全国总部。

第五章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民主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党的全国委员会决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联署提议,应召集党的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各省市区注册党员人数比例选出之代表;各省市代表人数可以确定一个最低基数;在全国性大选中获胜的省党部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名额。

(二)直属党部选出之代表;

(三)海外党部选出之代表;

(四)上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顾问、秘书长;

(五)现任本党议员(或全国人大代表)。

前三项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后二项代表人数,具体名额由上一届全国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决定。

第三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党的纲领和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党的领导机构成员,包括全国委员会直选委员,党的主席和副主席;

(四)决定本党参加全国大选的候选人名单;

(五)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

党的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职权与此相同。

第六章 全国总部

第三十一条:党的全国总部,是指党的全国委员会,全国总部秘书处和其他总部机构。

第三十二条:党的全国委员会由三部分委员组成:

第一部分,各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党部主席,或相当于主席的负责人自动成为党的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部分,当选为国家议会议员(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国民主党党员:自动成为党的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三部分,由全国代表大会直选产生的全国委员会委员。

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视党的发展情况,由筹备委员会或上一届全国委员会决定。全国委员会主席为全国委员会的召集人和总协调人。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后举行,全国委员会的任期也作相应的改变。

第三十三条:党的全国委员会会议,由党的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职能,审议中央党部的工作,对重要事务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党的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为党的对外发言人与法人代表。副主席为主席缺勤时的代理人。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全国委员会相同,可以再选再任,主席连任限一届。

第三十五条:党的全国委员会的常务决策机构是执行委员会,由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国家议会(或人大)党团成员(包括当选的国家或政府首脑)组成。如果议会党团人数太多时,可以通过选举产生执委会。当议会党团人数太少时,可以在全国委员会委员中通过选举产生部分执委会委员。在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执委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对重要事务进行集体决策,指导全国党务。

第三十六条:全国总部设立秘书处,为事务性机构,协助主席处理党内事务。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党的主席提名,经全国委员会会议以多数通过进行任命。秘书长的罢免亦须全国委员会以多数通过方可实行。

第三十七条:全国总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功能性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党的主席在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任命。

第七章 地方党部

第三十八条:中国民主党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地方党组织,地方党部为本党组织结构的主体。在不违反中国民主党纲领和章程的前提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以及海外各党部,可以按照本地区的特点,制定自己的地方章程,建立地区党部和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在册党员超过二百人的区域组织,可设党员代表大会。在册党员人数少于二百人的地方,设立党员全体会议。党员全体会议或党员代表大会为该地区党部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各地区党部的党员全体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该地区在册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会议。

第四十条: 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下一级党部负责人以及同级的议会(或人大)党团成员组成。最基层地方委员会由党员全体会议或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地方委员会是所在地党组织和党员的常设办事机关,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

第四十一条:在竞选全国人大代表或议员,以及竞选全国性公职人员事务上,地方党部可以提出候选人,参加党内初选。

第八章 党的纪律

第四十二条:中国民主党在册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在党内对党的纲领、路线、策略、政策及主要干部言行,均可以自由讨论、批评,但不得以匿名方式进行攻击。在册党员及各级党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或参加违反党的决议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地方党部和海外党部之决议、活动,如有违反党章和党的政策,全国总部有权撤销该决议和活动。

第四十四条:在册党员之言行如违反党章、党的决议或破坏党的名誉,损害党的利益,该党员所在组织应予以适当处分。在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由党的全国委员会制定和执行。

第四十五条:海外在册党员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凡违反所在国法律被判六个月以上徒刑的在册党员,将自动被开除党籍。

第九章 经费

第四十六条: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在册党员缴纳的党费和捐款;

(二)非政治性组织、企业和私人捐款;

(三)国外的不带政治条件的捐款;

(四)党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收入;

(五)各级党组织活动获得的正当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经费的使用由各地方党部自行掌握。各级党组织对经费的使用必须公开化、透明化。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鉴于中国民主党目前在中国大陆还不能合法地公开活动,凡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党组织,可暂缓执行以上的部分条款。

第四十九条:本党章经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的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为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的正式党章。党章之修改,须经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本党章未来将提交中国民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方为中国民主党的正式党章。

附件: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组织条例

第一条:鉴于中国民主党成员目前在中国大陆遭受严重迫害,无法按正常方式公开活动,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经与国内部分省党部以及各海外党部协商后决定,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先在可以合法展开活动的海外地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以统一协调和指导党的全局工作。

一旦中国大陆开放党禁,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即改为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同国内各省党部协商,共同筹备并在一年内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民主党全国总部。

第二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

鉴于是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和推选相结合、自愿报名和总部指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海外各地区的正式代表产生后由该地区党部报总部,由总部的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秘书处成员组成)对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定。非正式代表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目前处于秘密状态的国内党员如果未能出席在国外召开的各类会议,可以通过电脑网络,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参与会议,也可通过秘密方式向会议提出意见。

第三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的党员代表大会为中国民主党海外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自第二届起由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委员会召开。

第四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党的纲领或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总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的领导机构成员;

(四)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

第五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委员会,以及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主席。

第六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即总部委员会,应包括总部主席以及各地区党部负责人、正副秘书长。总部委员会其它成员由代表大会直选产生。

第七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委员会会议,由党的总部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鉴于目前人员分散、经费困难的情况,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或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如有必要,经三分之一的总部委员会委员的联署提议,召集人应及时召开总部委员会会议。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总部委员会代行代表大会职能,审议总部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对重要事务进行表决。总部委员会的任期四年,与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八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执行委员会是总部的常务决策和执行机构,由党的总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执行代表大会和总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党内外事务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执委会会议表决时,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主席一票有裁决权。

第十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十一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设立秘书处,作为协助总部或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秘书处成员由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主席提名,由总部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功能性委员会,功能性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党的主席在总部委员会委员中任命。

第十三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地区党部名称为:中国民主党地区党部。

第十四条: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的各级组织原则上不对在中国大陆的任何人进行证实政治身份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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